2月24日,记者获悉某汽车公司因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蒋某将该公司告上了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蒋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2月19日,蒋某的年薪为税前15万元,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从税前薪资中扣缴。
2022年1月17日,某汽车公司向蒋某送达通知书,决定不与蒋某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其工资结算到2022年2月19日,后蒋某签收了该通知书。2022年2月15日,蒋某被诊断为盆腔炎。医生建议其休息至2022年3月4日。在此期间蒋某均履行了请假手续。
2022年2月24日,某汽车公司以蒋某未向其继续请病假为由向其送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通知蒋某于该日终止劳动关系,蒋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公司的人员将该通知书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蒋某。后蒋某诉至肥东法院。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2月19日到期,但此前蒋某因病申请病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治疗终结时止。后蒋某又于2022年2月18日及2月28日至医院治疗,医院建议休息到2022年3月4日,系连续的治疗过程,此期间内蒋某仍在医疗期,某汽车公司不得终止与蒋某的劳动关系,但某汽车公司却在医疗期内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某汽车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判决送达后,某汽车公司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一般来说,处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通讯员 周丽敏 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