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庆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及安庆市电动车行业协会联合召开《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媒体通气会。
通气会对《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其中,电动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记者 陶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