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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不等于与员工劳动关系“清零”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01 15:53:27

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我仍被要求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同样的工作。其间,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公司以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我的劳动关系已经随之消灭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洪莉莉 

洪莉莉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即基于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行剥夺企业法人资格,使其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最严厉行政处罚,但由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意味着其主体资格并没有因为吊销营业执照而随之灭失,决定了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虽可以终止,但仍必须履行相应程序。而本案公司不仅没有注销、没有履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甚至继续违法经营、继续对你用工,自然不能认为彼此的劳动关系已经归于消灭。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