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小区自家车位的私家车,第二天一早却发现与一辆电动车来了个“亲密接触”,电动车直接砸在了车头上,造成车辆损坏。一个纠纷牵出三方相关人,责任该怎么分担?2月2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解,为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三方当事人梳理清楚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原告李某的私家车停放在小区机动车停车位上,被告武某因停车需求,在被告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谢某停放在机动车车位上的电动车推走,置于原告车头前方非安全距离内。次日早上,电动车突然砸在原告李某的私家车上,导致私家车的车头部分损坏。李某与谢某、武某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5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方联系了解到,武某认为谢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机动车车位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自己只愿意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谢某则认为电动车是武某擅自挪动的,若不挪动位置,即使电动车倒塌也不会砸到李某车辆所以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开庭审理前,法官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在这起纠纷中,武某挪动电瓶车未注意与后车保持安全距离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谢某将自己的非机动车随意停放在机动车车位上,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经过耐心调解,两被告均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且原告李某也愿意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谢某赔偿原告500元、武某赔偿原告2500元,并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履行完毕。一场纠纷在开庭审理前得以顺利化解。(记者 唐欢 通讯员 苏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