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酒后驾车死亡 共饮者要担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03 14:51:13

2月20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因同饮者酒后驾车身亡,依法判决两名共饮人各自赔偿同饮者家属8000元。

2019年8月25日22时,王某邀请其同事陈某、魏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王某与同桌吃饭的陈某、魏某共同饮酒,饭后王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魏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与王某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饮酒不仅对饮酒人自身存在安全隐患,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共饮人对互相之间负有人身安全合理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通知、照顾、安全送回居所等义务,以减少风险的发生。如共饮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或履行义务存在疏漏,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对受害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两被告均不能证明已将王某安全送到家中,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缺乏防范意识,客观上存在过失。法院判决共饮人对死者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两被告责任的大小,酌情作出以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饮酒者之间均负有劝诫、照顾、保护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同一桌喝酒需做到无论什么场合,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不进行强迫性劝酒,劝阻自愿喝酒者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对于同饮者醉酒的,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劝阻醉酒者不得驾车。(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魏心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