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邻居赵老伯和妻子先后育有三名子女,名下有400多万元家产,前不久在一起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中,赵老伯夫妇和其长子被夺去生命,均没有留下遗嘱。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来处理继承问题?
读者:曹大伟
曹大伟读者: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因没有遗嘱执行人,故继承人应先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无法推选出,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