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儿子也在外省工作。近来多年前留下的脑中风后遗症时有反复,为此我想尽快选定意定监护人。请问,在选定监护人和签订监护协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读者:田建国
田建国读者:《民法典》新增设的意定监护制度,在监护人的确定上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自我决定权。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实践中,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选择意定监护人时要多角度考虑其监护能力,如爱心、责任心、便捷照顾等。其次,以书面方式尽量全面具体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明确监护事项、职责、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是否有监护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再次,协议中应当设定监督人或第二监护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监护情况予以考察。发生被监护人权益受损时,监督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