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街上遛狗时,一辆轿车不慎将其轧死。这条狗已饲养了六年,此事使我和家人受到了较大的精神打击。请问,我们能否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失费?
读者:吴保安
吴保安读者: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饲养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如遗照、遗物、骨灰等),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据此,您及家庭成员虽然于饲养狗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故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