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经过面试、实操等程序后,我应聘到一家餐饮公司担任厨师。上班时,人事主管却告知新入职员工:“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录用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这一规定合法吗?
读者:贾东
贾东读者:用人单位试用期结束再录用劳动者的做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第四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何约定,用人单位均应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