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养父母从儿童福利院收养我并抚养成人,如今我已大学毕业且工作收入稳定。在回报养父母恩情的时候,亲生父母找到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请问,我对他们二老还有赡养的义务吗?
读者:于小楠
于小楠读者: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你收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你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规定,你在对养父母尽心赡养的同时,已无赡养亲生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需要明确,并非是因为你的亲生父母对你未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你和你的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已建立了新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当然,法律也不禁止你自愿对亲生父母表达孝心。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