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经常因家庭琐事对我施以家庭暴力,近日我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给予赔偿。请问:在他否认存在家暴的情况下,我该如何收集证据?
读者:肖淑香
肖淑香读者: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方式和途径有多种多样。《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该条规定以列举方式将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证据逐一列明,避免了因申请人举证能力不足而导致不能及时获得司法救济,也有利于法院在有限时间内及时、高效、精准地调取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