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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工拒绝上夜班而辞职 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14 16:55:05

编辑同志:我生育之前每周要上三个夜班,时间为19时到24时。2022年8月,我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公司通知我仍要继续上夜班。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我递交了辞职书,公司在我离职时拒绝向我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上述做法对吗?

读者:张妍妍

张妍妍读者: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实行限制性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本案中,公司强行安排你在哺乳期上夜班,属于拒不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