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沈某于2017年结婚,其后生下儿子。近日,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我认为,自己负责照顾孩子、照料家事,沈某则对家事毫不关心。因此,我不仅有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有权要求沈某给予家务补偿。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上述请求吗?
读者:薛瑞
薛瑞读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而由法院判决的,法院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当然,法院还应遵循以下补充原则:一是照顾子女原则,即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给予女方一定的倾斜;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给无过错方适当多分。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经济补偿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案中,如果孩子由沈某抚养,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均分,否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另外,沈某应当给予你家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