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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引反目 人民调解泯恩仇
来源:袁长森 陈超 阅读量:10000 2023-03-16 19:23:29

共有宅基地上的房产拆迁,引发堂兄弟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员两次调解,原本闹得不愉快的堂兄弟握手言和。

2022年10月,肥东经开区金阳社区某村民组因乡村改造工程需要拆迁,涉及到该组村民王某星、王某树两家。王某星和王某树是堂兄弟,早些年王某星与王某树在村内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约45平方米的共同使用权。王某树因经济拮据,没有与王某星商议如何分割此处宅基地。王某星见王某树无财力建房就自认为其已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于1998年出资自行建成三间房屋并一直使用至今。期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房屋纳入乡村改造工程红线范围内面临拆迁,王某树就拆迁补偿向王某星提出分割共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此发生纠纷。

王某星申请金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梳理案情时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星认为其在建房前已征求王某树的同意,王某树愿意无偿给自己建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调解员要求王某星提供证据,但其无法提供,调解员经过走访调查双方当事人早期的邻居、家族的长者,证实没有任何人听说过“王某树同意并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星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经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王某星自愿让出该宅基地上15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权益给王某树享有,剩余其他权益全部由王某星一方享有。

人民调解员在此提醒,如果当时王某星与王某树在建房前就共有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立下字据,有可能就避免了这场纷争。居民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处理涉法事务中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避免日后难以取证使自己的权益受损。一旦发生纠纷,建议就近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以公平、自愿、友好协商为基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相互谅解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既有利于快速简便地解决纠纷,减少在诉讼中付出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司法资源浪费,也不至于对簿公堂伤了和气,更好地维护友好关系。(袁长森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