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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检察职能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17 09:15:04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又明确提出了“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的要求。去年,全省检察机关把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和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持续推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办理各类非法捕捞刑事案件,有力保障了全省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大局。

保持高压态势案件起诉数上升

2021年10月5日至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林、刘某刚、刘某花事先共谋、明确分工,由刘某林、刘某刚使用自备小快艇,在长江干流芜湖市东西梁山至四褐山水域用三重刺网捕捞。捕捞后,刘某刚驾驶面包车将渔获物运送至芜湖市四褐山菜市场,由刘某花售卖。三人共非法捕捞26次,捕获鲢鱼、草鱼、鳜鱼等常见鱼类共计1563.69公斤,非法获利30000元。经渔政部门认定,刘某林、刘某刚进行非法捕捞的水域系禁渔区,捕捞时间系禁渔期,使用的三重刺网系禁用渔具。

在对刘某林、刘某刚审查批准逮捕时,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案情重大且需继续调取证据,遂主动介入侦查。后引导公安机关夯实了已认定的23起非法捕捞犯罪事实外,又增加认定了3起非法捕捞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同时还发现,证人张某军作为饭店经营者,从刘某林处固定购入长江野生鱼达10次以上,金额8000余元,极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遂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军立案侦查。鉴于刘某林主观恶性较大,在提起公诉时,办案检察官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2022年6月3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林、刘某刚、刘某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采纳或支持。

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长江非法捕捞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共受理移送起诉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1021件1551人,同比上升约97.5%、84.2%,决定起诉545件898人,同比上升38%、42.5%;监督立案30件33人,同比上升约200%、83.3%。在办案过程中,对有组织性、经常性、经营性或产业链式等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犯罪,坚持从严惩治。如:安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巫某甲等人非法捕捞案,巫某甲等6人形成了“捕鱼-收购-倒卖-饭店销售”完整的产业链犯罪模式,6人均被依法提起公诉且均被判刑,其中主犯被判处实刑。

宽严相济不捕不诉率大幅上升

2022年9月1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安庆派出所民警在长江干线安庆段黄石叽夹江下江口南岸附近水域对一艘货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有使用过的三重刺网及渔获物若干。经查:2022年9月9日16时左右,犯罪嫌疑人何某国、周某羊所在的货船行驶至涉案水域时抛锚。当晚19时许,二人驾驶船上的交通艇(小划子),利用三重刺网在长江里捕鱼。收网时,收货鳙鱼、鳊鱼若干。经称重,渔获物共计19.3kg,价值人民币270元。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通告及东至县农业农村局的认定,上述捕捞水域属于禁渔期、禁渔区,犯罪嫌疑人何某国、周某羊使用的捕捞工具系禁用工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皆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11月1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国、周某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何某国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判处周某羊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2022年11月10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属于典型的轻罪。在办案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在坚持“总体从严”的同时,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依法当宽则宽,做到宽严相济。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撤案47件55人,同比上升840%、1000%;对于受理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不捕率为59.1%,不诉率为40.2%,同比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判处管制、缓刑和单处罚金等非羁押刑罚的案件占86.9%。

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理无缝衔接

2022年4月10日20时左右,泾县男子翟某军以自食为目的,在该县桃花潭镇水口村水域投放一条地笼网。次日5时许,翟某军至上述地点收网,捕获1尾马口鱼和2尾餐鱼。翟某军在回家途中,被泾县农业农村局渔政巡护员查获,现场扣押涉案地笼网1条、水裤1条和渔获物3条。经查:翟某军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渔具;捕获的马口鱼1尾重24克、餐鱼2尾重20克,均非国家重点保护品种。

2022年5月23日,泾县公安局以翟某军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起诉。鉴于翟某军系初犯、偶犯,以自食为目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所捕的44克渔获物均非国家重点保护品种,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羁押的必要。2022年6月1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在综合考虑翟某军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后,决定对翟某军不起诉。但是,泾县检察院并没有“不诉了之”。2022年6月2日,该院就该案向泾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就翟某军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并要求翟某军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收到检察意见书后,泾县农业农村局立即采取措施:没收44克渔获物;销毁查获的地笼网和水裤;对翟某军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翟某军投放1000元鱼苗的生态修复责任。

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十分注重与渔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努力形成惩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2022年9月,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规则》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的移送、立案、撤案及监督,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案件的行政处理、处罚及回复等,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确保形成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理无缝衔接的工作合力。(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颜兴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