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朋友在一家饭店就餐结账后向员工索要发票时,被告知刚刚用完,以后多次要求该店开具发票,他们均以此理由拒绝。请问,酒店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付强强
付强强读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法定义务,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