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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22 14:37:41

恋人未婚同居后分手,是平常不过的事。那么,对于期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能否想不抚养就不抚养、抚养费想不给就不给,对孩子的身份想不认就不认呢?

抚养责任不能想推就推

蔡先生和陈女士未婚同居生下儿子宇宇后一年,双方虽选择了分手,但基于考虑带上个“拖油瓶”对自己日后生活不便,彼此都相互推诿,拒绝抚养宇宇。

评析:蔡先生和陈女士不能想推就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与之对应,就非婚生子女究竟应当由谁抚养,同样必须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原则。司法实践中,除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鉴于宇宇不满2周岁,自然应当由陈女士抚养,蔡先生则必须承担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不能想拒就拒

秦女士与孟先生未婚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随着新鲜感的过去,孟先生移情别恋。虽然双方分手时约定女儿由秦女士抚养,孟先生承担抚养费,但事后孟先生却想拒绝就拒绝、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评析:孟先生不能想拒就拒、想给多少就给多少。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亲子关系不能想不认就不认

郑女士与何先生未婚同居后生下了女儿芹芹。时过两年,双方选择了分手。面对郑女士要求共同抚养芹芹,何先生却表示自己并不是芹芹的亲生父亲,但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甚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评析:何先生不能想不认就不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结合本案,正因为何先生否认与芹芹存在亲子关系,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甚至拒绝做亲子鉴定,决定了其主张不能成立。(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