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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者去向不明 可向出租者索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22 14:42:15

编辑同志: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微波炉,在使用时微波炉发生自燃,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为此我到商场要求赔偿时,管理人员说该商品的销售者夏某系外地人,几天前该柜台租赁期满后已离开商场,并让我自己去找夏某解决。请问,我该向谁主张赔偿事宜?

读者:滕树信 

滕树信读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求偿主体。就是说,不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责任,他们对消费者的损失均有先行全部赔偿的义务,先行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据此规定,您可以向夏某租赁柜台的出租者即商场要求赔偿,而不必一定要找到夏某本人。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