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通过快递保价方式向客户邮寄一台数码相机,结果快递显示签收,客户却反馈说并未收到,后证实是快递公司将商品不慎遗失。请问,快递公司应否担责?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读者:汤亮亮
汤亮亮读者:客户选择快递邮寄货物,实际上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除法定免责情形之外,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您在邮寄商品时进行了保价,快递公司应按保价价值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