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17时30分许,六安市高速三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济广高速六安段上行线690公里处,有两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其中有一辆无法移动,大队民警迅速出警赶往现场,做好现场防护后,开展现场事故勘查。
经调查了解,当天17时22分,驾驶员倪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济广高速六安段上行线690公里处,碰撞前方同车道停止的由肖某某驾驶的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两车受损,值得庆幸的是车上并无人员受伤;事发当天肖某某驾车行驶到事故发生地时,车辆发生故障,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故后车避让不及追尾。
当事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安高速交警提示: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要牢记“九字警句”: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陶炎 记者 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