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办卡,为了更好锻炼还购买了高额私教服务。哪知在实际使用中,健身房无法兑现私教服务,并以合同条款约定为由不退款。3月22日,记者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结该起因“健身卡”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判决被告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返还原告钱某健身卡内剩余钱款14000元。
据悉,钱某为锻炼身体与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协议,购买“健身卡”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由健身公司安排专业的私人教练实行一对一的课程服务,并为会员安排合理的训练计划,达到会员的训练目标。同时协议载明:“所有私教课程……不得转让、不得更改;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
协议签订后,钱某通过支付宝支付30000元的办卡费用,健身公司则出具收款收据。然而,钱某在健身过程中发现该健身公司多次以缺少私教为由中止服务,导致钱某无法正常上私教课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然而,在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健身公司依旧未能改善上述情况,钱某要求终止双方协议,并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健身卡内剩余钱款。该健身公司则以协议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钱某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公司制订的“不得退还、转让”等协议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了健身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健身公司缺少私教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钱某有权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健身公司返还钱某健身卡内剩余钱款14000元。
法官提醒:
办理健身卡的时候签订的“健身协议”也是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对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同时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