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讯 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被告人顿某某、曹某某、徐某娇、徐某权、张某某、胡某某、白某桥、白某义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赔偿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顿某某、曹某某、徐某娇、徐某权、张某某、胡某某、白某桥、白某义不服上诉,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顿某某、曹某某租赁一处民房作为减肥产品生产点,购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及其他原料、辅料,自行生产加工减肥咖啡、减肥巧克力等食品,再通过微信平台联系买家,将上述减肥食品销售给徐某娇等人。徐某娇明知从顿某某、曹某某处购买的咖啡、巧克力等减肥食品中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仍销售给徐某权、张某某、白某桥、胡某某、白某义等人。徐某权、张某某又通过“淘宝”“拼多多”网店向社会销售。白某桥、胡某某明知徐某权、张某某销售的减肥食品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仍然参与销售活动,由徐某权、张某某负责网店销售;白某桥提供资金10余万元扩大销售规模;胡某某负责从徐某娇处进货、仓储、邮寄发货,并录制直播视频。2021年3月下旬,白某义经白某桥介绍担任网店客服,5月中旬接替胡某某负责联系从徐某娇处进货、仓储管理、订单统计、邮寄发货等事项,白某义于同年6月明知销售的减肥食品中含“西布曲明”后仍继续从事上述工作。
经审计鉴证,2021年3月20日至同年6月25日,顿某某、曹某某销售金额共计68.84万元; 2021年3月20日至同年6月25日,徐某娇销售给徐某权等人含“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金额共计42.44万元; 2021年3月20日至同年6月25日,徐某权、张某某、白某桥、胡某某通过“拼多多”“淘宝”平台上的网店出售含“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82.64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徐某权、顿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白某桥、徐某娇、白某义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曹某某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某娇、徐某权、张某某、胡某某、白某桥、白某义明知购入的减肥食品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处上述被告人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九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顿某某、曹某某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06.52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娇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27.32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权、张某某、白某桥、胡某某、白某义连带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7.92万元,其中白某义在其参与销售金额范围内连带支付49.41万元。责令上述八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