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赵某是某村村民,其所在村被纳入综合治理改造试点单位,赵某家的祖遗宅基地在该治理改造项目的土地复垦工程范围内,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请问赵某能否要求重新给自己分配宅基地?
读者:余小浩
余小浩读者: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但这并不意味着重新取得宅基地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该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赵某可依法向其所在村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
本期信箱由江苏连云港岗埠法院宣传中心李德勇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