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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房款未退 买房人无权占有难认定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27 15:36:07

编辑同志:2020年6月,经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的购房合同解除,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房屋,开发商向王某返还购房款。2021年3月,周某购买该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因开发商一直未履行房款返还义务,王某也未退房。2021年10月,周某诉请王某腾房,却被法院在审理后判决驳回。请问法院为什么驳回周某诉请?

读者:张潇 

张潇读者: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购房合同解除后,在出卖方未履行返还购房款义务的情况下,买方不返还房屋的抗辩权可向购买该房屋的新的产权人行使。生效判决解除了王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负有腾退涉案房屋义务,但王某履行腾房义务需与开发商履行生效判决同时进行。王某在既未收到开发商返还的房款,亦未收到关于腾退涉案房屋具体时间的通知,法院难以确定王某应履行腾退房屋义务的到期日,继而难以认定王某对涉案房屋构成无权占有。周某虽系涉案房屋登记产权人,但其要求王某腾退房屋尚不具备条件,法院难以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故最终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