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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房屋不能对抗第三人抵押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27 15:36:28

编辑同志:丛某与刘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某房屋归丛某所有,但涉案房屋仍登记在刘某名下。2021年5月,刘某作为借款人与肖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将该房屋抵押给肖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丛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请问丛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读者:王丽丽 

王丽丽读者:夫妻离婚后,如由非财产登记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尽快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否则,如果登记一方将房产抵押,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刘某以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向肖某作出抵押担保,并办理完成抵押登记。虽然离婚协议约定该涉案房屋归丛某所有,但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丛某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涉案房屋仍然登记于刘某名下,肖某基于对涉案房屋登记公示权属状况之信赖出借款项并依法在行政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对涉案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丛某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