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道路交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道路交通状况愈发复杂,一起交通事故涉及多辆机动车的现象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也逐渐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2021年11月,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中型普通货车与同向魏某修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后,手扶拖拉机又与对向李某春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手扶拖拉机驾驶人魏某修及其车上乘坐人肖某芳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魏某修、肖某芳无责任。陈某所驾车辆没有在车管所登记注册,也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滁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三者险。
受魏某修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评定:魏某修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魏某修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魏某修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197176.20元,人民保险滁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且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陈某辩称,其对于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没有向原告垫付费用。李某春未作答辩。人民保险滁州分公司辩称,该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与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该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三者险,该司愿意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及从业资格证于案发时有效前提下并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造成两个三者人伤,交强险需预留份额,三者险按照30%比例计算。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陈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且本起事故造成两人受伤,故对于魏某修的损失,人民保险滁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为另一伤者(肖某芳)预留500元后,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44224.74元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陈某承担6864.55元,人民保险滁州分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2941.95元的赔偿责任。宣判后,人民保险滁州分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案中,法院对魏某修诉求判令人民保险滁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予以支持。同时,该案中的陈某因没有为自己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要自掏腰包进行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种类,不单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投保人转移风险,分担损失,切莫因小失大,因未投保交强险而自行承担。(通讯员 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