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几位同事相约到郊区游玩时,同游者李某突然昏倒在山路上,我与同事迅速将他扶起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请问,对于李某的意外死亡,我们同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刘成成
刘成成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演唱会等活动。而自助出游,完全是亲朋或者是“驴友”自发进行的一种自娱自乐的活动。这种活动虽然不属于“群众性活动”,但也应遵从一定的法律规范,比如说参加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同时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的原则,组织者作为团队“领导”应当对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存在明显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您与死者李某等的行为系参与者共同商定的自发性出游活动,李某昏倒后参与者积极组织施救,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和自身条件,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