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女友从2012年开始同居,但未生育子女。今年春节后女友因感情纠纷离家出走,并断绝了与我的联系。请问我与女友是事实婚姻关系吗?该如何通过起诉解除这种关系?
读者:江大海
江大海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上述规定,您的情形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如您起诉要求解除与女友的同居关系,除非她是有配偶的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您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