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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消费欺诈可索三倍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28 17:25:29

编辑同志:根据某专卖店打出的最低价清仓甩卖广告,我以500元的价格买了一件羽绒服。然而时隔不到一周,该店的同款羽绒服却标价为每件200元。请问,该店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读者:薛帅 

薛帅读者:所谓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须具备四个要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根据您的描述,该专卖店故意隐瞒了会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即为经营者欺诈性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您可通过找专卖店协商调解、向消协投诉等途径,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