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劳务派遣工,在某学校搞后勤。上个月,某学校认为已有4个月身孕的我难以胜任工作,遂将我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由于无法再派遣我,就将我解雇了,并认为错在某学校违法退工,有关赔偿金的支付等责任均由学校承担。请问,这种说法能成立吗?
读者:晓琪
晓琪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可见,某学校退回已怀孕的你以及劳务派遣公司将你解雇的做法均属于违法,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法退回派遣工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据此,你可以要求劳务公司和某学校就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将两家单位均列为当事人。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