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休产假前每月工资6500元,而在产假期间每月只拿了5500元。其原因是:公司确定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5500元,低于我的实际工资,从而导致我产假期间少拿钱了。请问,公司应向我支付差额部分吗?
读者:韩萍萍
韩萍萍读者:你产假期间每月拿的5500元实际上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据此,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产假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者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可能是按照全员月平均工资5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你每月只能领取5500元的生育津贴。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就确立了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因此,公司自然应当给你补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