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公司将一座厂房发包给一家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合同上仅约定,如不能按期支付欠付工程款,就要支付欠付工程款相应的违约金。后对方到法院起诉,既要求我们公司支付违约金,还要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读者:徐华明
徐华明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则应优先适用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承包人在请求发包人承担约定之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利息的;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