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后在法院调查时又进一步作了陈述,但开庭时因在外地没有出庭。请问该证人能否视为已出庭作证?
读者:费伟
费伟读者: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能够保障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也是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可见,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法院调查时,证人也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场的情形下陈述证言,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证人询问,此时证人所作的陈述,与庭审中陈述具有同样的效果,应视为证人出庭。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在场,即使法院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也不能视为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