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今年春节前,我大姨与侄女商定由其担任意定监护人,身后财产全部由侄女继承。谁料协议签订后侄女对老人的态度急转直下。为此,我大姨想撤销这份意定监护协议。请问,老人的想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读者:汪淑美
汪淑美读者:您大姨有权诉请撤销其侄女的意定监护人资格,并依法变更意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里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民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等。如果这些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兜底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