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回村祭扫时,发现祖坟墓地已被平整为合作社连片用地,找到合作社负责人冯某要求赔偿时,对方以平整土地前已发出迁移通告、过期无人认领的就地深埋为由拒绝。请问,冯某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秦明
秦明读者:冯某的做法侵害了逝者的人格权益。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过世祖先的特定场所和载体,对后人具有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完好既是一种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逝者的人格权益,体现了对已故者的极大尊重。同时,又因逝者的人格权还关乎其近亲属乃至社会的利益与情感,因此该法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以“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概括说法,明确了自然人祭奠权益等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根据您的描述,冯某虽有通告在先,但在无人认领情况下,应对逝者遗骨妥善保管,以便事后与认领者协商妥善安置事宜。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