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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消费投诉热点分析出炉
电信服务、保险消费、团购套餐等被点名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4-19 16:44:57

从衣食住行到文化休闲,消费公平处处牵动着消费者的心,从线上到线下,多样的消费习惯,也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层面。4月10日,省消保委发布了今年一季度投诉分析情况,其中,电信服务、新能源汽车、服装类、保险类、团购券类成为五大投诉热点问题,针对上述热点,省消保委进行了深入解读并给出相应建议。

电信服务营销花样多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电信服务营销手法花样较多,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时有发生,包括业务套餐资费不明确,业务内容繁多,办理手续复杂,订购容易取消难;诱导消费者开通业务,外呼介绍新业务时避重就轻,收费、期限等关键内容一带而过;携号转网条件高,限制消费者转网;擅自开通、关闭业务项目,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擅自开通新业务,原业务取消后也不能再开通,资费只能上升不能降低;售后服务效率低,无法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等。

1月份,石台县消保委接到周先生的投诉,称某通讯运营商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帮他开通了话费膨胀包业务,遂求助要求运营商取消该项业务。经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通讯运营商负责人向消费者解释了业务内容,后根据其意愿取消了话费膨胀包业务,同时退还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业务收费,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保委建议:电信服务运营商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制定业务套餐内容简单易懂,重要条款要采用店堂告示、短信通知等形式告知到位,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要认真核实服务内容和收费情况,保留好业务宣传文字图片内容、业务办理单据和扣款短信提示等凭证资料,发生纠纷时要及时维权合法权益。

保险类消费投诉高发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不断提升,人身、财产保险销售需求旺盛,但由于保险产品专业度高,消费知识的不对等,销售纠纷和理赔纠纷成为投诉的“高发区”。保险经纪人在销售时未明确解释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认定标准,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一直屡禁不止,电销扰民问题仍时有发生;保险理赔时定损价格不合理、理赔时效慢、服务态度较差,使得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无法得到保障。

3月5日,曾先生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母亲张女士于去年5月在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推销下,购买了一份理财型保险。同年10月,该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又到张女士家推销保险,声称保单中可借款额度就是保险公司返还给保险人的红利,可以随时使用。销售人员随后使用张女士手机办理了一份3万元借款,再用这3万元的借款买了第二份理财型保险,而张女士对于办理借款以及需要还利息一概不知,直到春节,曾先生回家才发现母亲是用贷款购买的第二份保险,此借款从2022年10月14号就开始计息了。消费者认为保险销售人员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诱导其母亲用贷款的钱购买保险,存在欺诈,对保险公司的不再信任,故要求将两份保险全部退掉并弥补损失,贷款的利息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经多次调解,保险公司最终按消费者的要求办理两份保险的退保事宜,承担贷款产生的利息,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消保委观点:3月1日起,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希望主管部门严格监管要求,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团购套餐使用限制多

在短视频平台上,各类的团购套餐总能轻松吸引大量消费者下单,但由此引发的投诉也屡见不鲜。一些商家不认可消费者购买的团购套餐,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在购买团购页面说明中对使用说明描述不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此外,消费者投诉还存在周期长、维权难等问题。

3月4日,肥东县消保委桥头集分会收到了陆女士的投诉,称其当日通过某平台购买8张某景区的游乐设施票,到达山顶游乐设施点,却告知山上无法现场验票,需要到山下售卖点验票,向景区售后反映时态度不好。桥头集分会接诉后立即联系景区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要求其暂停平台售票,防止同类型投诉继续发生。经现场查明,景区首次在平台做团购推广,缺乏经验,未在验票须知部分醒目告知,游乐现场也没有告示牌提前说明,导致部分游客没能及时验票。最终,景区向投诉者表示了歉意,以赠票或者补退款等形式补偿消费者,在售票平台增加了醒目提醒,对态度不好的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及罚款处理,消费者表示了谅解。

无独有偶,1月24日,某消费者向含山县消保委反映,其通过短视频平台购买了某自助烤肉店的团购券,购买界面明确显示该券节假日通用,但到店后商家却告知过年期间无法使用,消费者认为商家未履行承诺遂投诉。含山县消保委核实情况属实。经调解,最终商家承诺消费者购买的团购券可以在春节期间正常使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满意。

消保委观点:按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直播或者短视频平台购买团购券,看到的短视频宣传内容可以视作商家的承诺,商家需要按照承诺来兑现。消费者下单后意味着合同成立,商家应该按照订单标准来执行,否则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要擦亮眼睛,谨慎选择,对于评价较差的商家不再光顾,提升鉴别能力,不一味相信“网红滤镜”。平台对商家给予的信息也有审查的义务,应当对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督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 徐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