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田某某、佟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多样性及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保证永不再犯……”近日,《安徽日报》刊登一则特别的致歉信,田某某、佟某某向社会公众道歉。
4月13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由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田某某、佟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该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田某某、佟某某二人与公益诉讼人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这是谯城法院首例调解成功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单独或伙同王某某(另处)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等工具非法狩猎12只野兔。
2021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独自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附近利用探照灯等工具非法狩猎135只刺猬。后被告人田某某将刺猬以12元每只卖给孟某(另处),获利1600余元。
2022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徐某等人在十河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等工具非法狩猎7只野兔。
2022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单独或伙同徐某、加某某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等工具非法狩猎13只野兔、1只野鸡。
2020年11月份至2022年9月份,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王某某、田某某、徐某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双沟镇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热成像等工具非法狩猎30余只野兔。2021年9月份至10月份,加某某伙同田某某、王某某在十八里镇猎得30只刺猬。
2021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佟某某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热成像等工具非法狩猎约5只野兔、100余只刺猬,后将野兔、刺猬卖给孟某,获利约2000元。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田某某承担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和生态修复金39000元,被告佟某某承担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和生态修复金37866.67元;判令二被告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研读卷宗材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二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法官从野生动物资源多样性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向被告人阐述了其行为的不合法性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田某某、佟某某二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
田某某和佟某某支付各自应承担的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和生态修复金,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佟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田某某、佟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段腾腾 陈璐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