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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合法权益谁保障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4-21 15:40:30

核心提示

对于广大在校学生而言,实习是提升就业能力素质的重要环节。“金三银四”是招聘旺季,很多学生抓住毕业前的最后时光,四处投递简历找工作或实习机会。然而近年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被安排过重工作、流水线工作、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得不到相应报酬,甚至被侵犯的情况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解决实习乱象、有效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本期说法和您聊聊。

实习乱象层出不穷 合法权益被侵

陈涵是四川某职业学院一名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基于学校毕业实习的要求到A公司实习,A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他派至福建B公司,之后B公司又将他派往总承包单位C公司某高速隧道工地上,从事测绘工作。

陈涵工作时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近日,陈涵受伤赔偿案迎来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32.63万元,A公司、B公司分别承担30%的过错责任,学校承担20%的过错责任,陈涵本人、C公司分别承担10%的过错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相关公司存在不少侵犯实习生权益的行为,比如以‘技术咨询费’‘场地介绍费’赚取收益的形式对陈涵实施‘劳务派遣’,上岗前未对陈涵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及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等。”该案代理律师、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梦凯对此表示。

2022年9月,山东某职业学院学生杜桐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来到一家电子厂实习。让他没想到的是,企业直接安排他在流水线上工作,工作强度和企业一线员工一样,这让他直呼“受不了”。

与杜桐的“苦”相比,北京某高校今年夏天即将毕业的李晓,为增加简历分量,3月初特意找了一家软件公司实习,从事测试工作。“虽然没有加班费,但为了多学点东西,我也跟着一起加班,可一个月过去了,根本没人带我。”

去年1月,云南某职业学院护理专业学生杨林与100多名同学,经学校组织到江西南昌一工厂干体力活,从事与专业不相关的实习。2月初,杨林因连续夜班且工作超12小时身体不适多次请假,但厂方一直以冲刺产量为由不予批准。2月11日,年仅17岁的杨林因呼吸衰竭死亡。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学生进入用工单位实习。然而,大部分实习生尚未脱离校园,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实习生并不能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身份直接挂钩。因此实习实训违规收费、实习期间学生受到伤害、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职业院校实习乱象更是屡禁不止。

畅通投诉渠道 压实监管部门责任

早在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就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2年1月,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当前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中存在的强制实习、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问题,进一步划定了“红线”。

然而已有相关规定保障实习生权益,为何相关乱象仍然层出不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一些职业院校和企业为追逐利益,通过组织学生实习进行牟利,学校通过市场推广以吸引学生报名、解决学生就业,企业则可以使用低廉的劳动力;违法成本低,《规定》涉及相应底线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或者显著较轻;缺乏监察执法的督促机制,由于实习生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监察的执法范围,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是监督职业院校,对实习单位无法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分析认为,该《规定》虽然设计了行政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但是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分工衔接不够明确,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较为欠缺。例如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违法违规之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这些责任是否能够对单位形成有效的震慑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因此单靠一部行政规章无法彻底解决实习管理中的所有问题。

“《规定》中的很多条款,例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都是比照劳动法设计的,而这些问题在劳动关系领域也没能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影响了实习合规管理的效果。”娄宇说。

吴梦凯认为,事实上,有些学校、劳务公司、用工单位相互串通、逃避监管的伎俩并不高明,但由于实习生处于弱势地位、议价能力低、维权意识弱、顾虑较多,一些学校、中介等有关人员才肆无忌惮,以致不少实习生失去了说“不”的勇气。加之“现实中,有的投诉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及时回应,实习生不得不在社交平台举报,还容易因遭到恐吓、报复而放弃举报” 。

完善法律规范 建第三方评估机制

那么,如何在制度上给予“没身份”的实习生以有力保障?

范围认为,对于毕业季的实习生,学界称之为就业型实习生,他们除了仍保有在校生身份外,在实习单位与正式员工并不存在较大的区别,也是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指示命令,应该给予他们与一般劳动者相同的平等保护。

范围介绍,曾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认定就业型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然而,由于原劳动部1995年8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使得在实践中,实习生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多数情形下不会被认定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范围认为,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他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实习生权益保障:

对于非教学型实习,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的,应该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教学型实习,应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对违法的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予以严格处罚。

“目前很多省份都颁布了实习生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地方性立法,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也联合印发了管理办法,但还欠缺一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高位阶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切实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娄宇认为,现有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机制和维权机制的设计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相关群体的维权意识欠缺,使实习生的权益保障效果打了折扣。

对于如何激励企业承担学生实习的主体责任,娄宇建议,可以考虑将企业实习合规情况作为综合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标,同时建立黑名单和白名单制度。此外,还可以考虑在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方面,对合规情况良好的企业给予正向激励,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促进充分就业和平等就业。

范围同样认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应该重在教育,即使在企业进行实习实践,也是在整个人才培养的体系下进行。同时还可以将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黑名单对社会公开,将职业院校的相关投诉举报纳入评估审核的范围,对实习单位则纳入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温远灏)

(摘自《法治日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