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宏达公司因资金紧张,经研究决定该项工程款由刘某个人筹集,同时将宏达公司享有该项工程的一切权利转移到刘某名下。后刘某持相关资料向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房产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共有人为刘某录,而房产管理局留存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后刘某、宏达公司和刘某录因投资某建筑等原因发生纠纷,引发该房屋权属争议。请问房屋产权证与产权登记簿不一时该怎么解决?
读者:李明明
李明明读者:房屋的权属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共有人为刘某录,而房管局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信息为刘某,产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登记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虽然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明书只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书,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登记簿登记确有错误,则应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来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