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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对于公婆 并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4-27 17:10:15

编辑同志:邻居王大伯夫妇只有一个儿子王某,2013年王某与邻村女子夏某结婚。去年底王某因病去世。请问,王大伯夫妇的儿媳夏某是否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

读者:江小妹 

江小妹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就是说,《民法典》规定的赡养人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并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范围。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还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该条仅规定了儿媳的协助义务,而且协助义务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上述规定,丧偶儿媳对于公婆并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