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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08 14: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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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小芬:本院受理原告叶庆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叶敏、叶秋苹均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至 18 周岁,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每个婚生女1000元/月),直至两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黄学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平、黄学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6元,由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谢道军:本院受理原告章斌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王琼(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210017527):本院受理原告张彩满与被告王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阮仁柱与被告郭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仁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郭勇支付原告阮仁柱工人工资5930元及利息(以59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剑峰:本院受理原告沈国强与被告朱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国强劳务费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剑峰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盛速快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银春与被告合肥盛速快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盛速快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银春劳务费13440元及利息(利息以1344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盛速快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克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春祥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克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91 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朱克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春祥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还225147.95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春祥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芜湖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原芜湖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及芜湖市土地征迁安置事务所于1996年6月11日与丁小妹签订的《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丁小妹应向利达公司支付安置房屋结算款共计人民币20283.75元,现因利达公司已注销,丁小妹无法和利达公司进行结算,故丁小妹已于2023年4月24日将上述款项提存至我公证处。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年内,利达公司注销时的在册股东可凭本人身份证、利达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等向我处申请领取上述款项。如五年内无人领取,则上述款项收归国库所有。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法信公证处

2023年5月4日

更正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案号为(2023)皖 0103 民初 4117号公告,原内容: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40分”应为“下午 14时40分”。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