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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未能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应赔偿因此导致的债权人损失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08 15:09:01

编辑同志:在一起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义务人未联系上一名已知债权人,导致该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请问对于清算义务人的通知与公告义务,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读者:赵明明 

赵明明读者: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但公司法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清算义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具体方式。为了实现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以保障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对于全体已知债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同时赋予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的义务,二者属于并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果清算义务人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