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侄子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近来因家事、借款等事宜与侄子发生争执,侄子甚至还将我打伤住院。伤心之余,我要求撤销房产赠与但被侄子拒绝。请问,我能否撤销该房产赠与?
读者:高富强
高富强读者:《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此可知,房子赠送给他人后,如果出现受赠人忘恩负义等情形时,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以下三种撤销权:一是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属于房产、商铺等不动产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要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撤销。二是法定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当发生法定事由时,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的行为。该项权利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三是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自己陷入经济困窘状况的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抗辩权利。根据您的描述,该赠与房产并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而您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此外,就您侄子的暴力行为,无论赠与的房产是否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您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