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女友齐某2015年初举办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去年底齐某离家出走并与邻村一男青年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请问,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读者:谭大伟
谭大伟读者: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齐某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是您与她之间是否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您与齐某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齐某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