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公司在招录营销员时规定男性优先录用,这令我望而却步。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读者:魏欣婷
魏欣婷读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有很多亮点,其亮点之一就是明确提出“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特别是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营销员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很显然,该公司的做法已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