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的大货车在交强险期限内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撞伤他人。对于第一起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20万元;而对于第二起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绝从交强险中理赔,理由是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赔偿额度已经用完。请问,该种说法对吗?
读者:唐绪文
唐绪文读者: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该规定表明:第一,交强险责任限额20万元是一起事故的理赔额度,并非1个保险期内的总额。第二,在保险车辆因一次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下,各受害者只能共用一个交强险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