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起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清算组先后作出了清算方案和强制清算报告。请问对于强制清算报告,法院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进行实质审查?
读者:钱进
钱进读者: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对清算方案和强制清算报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分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在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情况下,或者由法院选任的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情况下,可以采用形式审查,以提高效率。如果在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决定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清算当事人对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有重大争议,法院也可以决定进行实质审查,以维护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