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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员工驾车“全责赔钱” 可以作为公司的索赔依据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17 15:59:06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司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被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必须赔偿交强险以外40%的损失。三个月前,我恰恰造成交通事故且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责。请问:公司真的能以已约定“全责赔偿”为由,要求我承担40%损失吗?

读者:陈悦悦 

陈悦悦读者: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40%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一是你与公司签约时,你知道自己的职责和相应内容,表明公司没有对你实施威胁或利用你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你违背本意而接受不利条件;二是你即使全责也只需承担40%的损失,意味着并未免除公司自身的责任;三是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甚至持肯定态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正因为公司遭受的损失与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密切相关,你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决定了你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