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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加入债务无力偿还 保证人仍要承担全部债务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19 14:48:53

编辑同志:苏某向马某借款,梅某为借款担保。罗某当着苏某、梅某和马某的面,承诺帮苏某分担3万元债务。债务到期后,苏某、罗某都无力偿还,马某便让梅某承担全部债务。但梅某只愿承担7万元的保证责任。请问梅某需要承担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的保证责任?

读者:范平平 

范平平读者:《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事实上,第三人加入债务,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其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影响。罗某答应帮助苏某分担3万元的债务属于债务加入,对于保证人梅某来说是利好的。对于这3万元,如果罗某无法偿还,就需要由苏某偿还,苏某没有脱离债务,因此梅某作为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是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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