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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 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19 14:49:19

编辑同志:小丽向阿珍借款10万元,阿强为小丽担保。后阿珍将小丽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小杰,通知了小丽,但没有通知阿强。借款到期时,小丽无力还款,不知债权已转让的阿强为小丽向阿珍还了款。小杰拿着阿珍的债权转让协议找到阿强还款,阿强拒绝。请问如小杰诉讼法院,要求阿强还款,其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读者:郝雨 

郝雨读者:《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没有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保证人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阿珍作为原来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之后没有通知保证人阿强,债务到期后,阿强在不知债权已转让的情况下,向阿珍偿还了债务,已经尽到了保证责任。小杰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阿强不需要向小杰承担保证债务。